苏办发〔2017〕51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1日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组织工作还有许多方面亟待加强。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组织建设,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放管并重,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突出培育发展重点
(一)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青少年事务、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审核办理,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其在管理服务中的协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以改善社区治理为宗旨的社区基金会,使之成为整合社区资源、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推动街道(乡镇)、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综合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公益创投、资金补贴等多种方式,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利用社区资源领办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专业化运作、多元化发展。
(二)积极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各项配套政策,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其拓展资金募集渠道、扩大公益性支出,实现社会化、项目化和专业化运作。积极打造公益品牌,培育一批内部机制健全、公益品牌影响力大、社会信誉度好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三)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稳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以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为重点,着力培育管理规范、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的行业协会,扩大行业覆盖率,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一业多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开辟海外市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制订国际市场标准和规则、保护知识产权等活动。
(四)加大科技类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人才荟萃的优势,积极推进以科技类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科技智库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理论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有效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承接相关领域学术交流、咨询培训、标准制订、项目论证、技术鉴定、资格认证、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人才评价、人才培养等事项,不断提升科技类社会组织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
(五)探索建立自律联合性、支持性社会组织。允许同类型、同行业、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自律性联合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支持有关人民团体和联合性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培育扶持和自律规范等作用,团结联系相关社会组织,加强协调指导、示范带动和综合服务。鼓励发展支持性社会组织,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人才、信息、培训等多方面服务。
三、促进发挥积极作用
(一)加强社会组织协商。支持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中安排适当数量的社会组织代表,在各级人大安排适当数量的社会组织代表,在各级政协增设社会组织界别,安排适当数量的委员,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应邀请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发展规划等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时,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认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履职增效。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促进社区减负增效,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四、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一)加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到2020年,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和50%的街道(乡镇)、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载体,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带动社会组织集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明晰功能定位,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提升综合服务效能。街道(乡镇)、社区孵化培育基地要立足基层实际,提升专业孵化能力,重点为初创阶段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财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发布、需求对接、项目策划督导等方面的支持;市县孵化培育基地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在资源整合、创业指导、课题研究、政策参与、标准制定、成果展示以及承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公益创投、能力提升、人才培养等服务管理方面发挥作用。鼓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门领域的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各地要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理念,积极探索立足基层实际的本土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模式,鼓励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运营服务。
(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职能,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建立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各项政策。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将本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发布购买服务目录清单,规范做好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多方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加强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的相关经费,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扶持一批先进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不断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机制,发挥财政扶持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有效流入。
(四)完善税收金融支持政策。认真落实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参与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允许社会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贷款用于自身业务发展,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五)完善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省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加强我省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人才选拔、流动配置、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将社会组织列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和基层锻炼重要基地。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鼓励各地政府牵头搭建平台,通过举办社会组织专场招聘会、加强社会组织领域创业扶持等方式,促进高校、职业院校社会工作专业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衔接。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育和引进社会组织领军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省级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库,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每年对1000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相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
五、依法做好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有关部门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建立信息共享核对机制。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和章程核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发起人的相关规定,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六、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一)加强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资金监管。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按规定开展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运用财政资金、捐赠收入、国有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三)加强活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检查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规范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试点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省民政厅要根据国家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六)加强执法监察。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事、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七)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方面对外交流、民间对外交往中的积极作用。省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推动具有区域或国际影响力的产业行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率先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外事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外事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合作和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社会组织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严禁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而与其合作,或者接受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等。
七、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示范文本,指导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规范制定章程。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设立结构合理、规模适中的理事会,严格按规定换届选举。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坚持诚信原则,增强守法意识,弘扬公益精神,开展行业自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并履行诚信承诺制度,完善行业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发挥各领域内社会组织的自律联合组织作用,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三)稳妥推进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稳妥开展脱钩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按有关规定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八、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一)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省、市、县(市、区)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统筹谋划、宏观指导、协调推动本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对不适合属地管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健全班子、配强力量,实行托底管理。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党员的,要本着就近就便原则,通过行业、区域统筹等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制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创新园区、商务楼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等区域,可以打破行业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要把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大力加强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区域建立党群服务中心,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各类创新园、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平台作用,为社会组织党组织在活动阵地、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九、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国家修订出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级党委加强统筹指导,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社会组织工作汇报。省、市、县(市、区)要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大登记审查、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外事、税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三)充实管理力量。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在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增挂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局牌子,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要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社会组织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相应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力量。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慈善组织信息平台,加快推行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社会组织发展报告。搭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各地积极举办社会组织公益项目交流、洽谈、展示、竞赛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等媒体,搭建常设性、综合性、多元化的公益项目交流平台,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媒体、公众之间的交流沟通与互动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抓好督促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抓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