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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管理
        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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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全称】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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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且未脱钩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与        【全称;适用于脱钩的社会团体。】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住所写具体住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行业性社会团体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必须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会团体,监事会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的     %。【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只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理事)长、会(理事)长【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非行业性社会团体】;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非行业性社会团体】

        (八)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最高不超过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本章程经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无业务主管单位和脱钩的社会团体,请将示范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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